四川稻城男子因高反逝世,责任归属成焦点
在一起悲剧中,最重要的并不是赔偿责任到底归谁,而是同行的那位10号旅伴下撤时,正是他应该离开。到了12号,确诊的医学窗口已经错过。四川甘孜地区的稻城亚丁大环线海拔约4600米的非法穿越区域,早已成为了事件的背景。死者是一名21岁的年轻人。事情源于10月10日,他原本与几位在旅游大巴上临时结识的同伴共同出发,然而当天突遇恶劣天气,同行者们选择了提前下撤。然而即使他已出现了高山反应,但他并未跟随他们一起离开,而是选择独自在帐篷里躺卧。
直到11号路过的其他驴友报警,发出求助信号。12日上午,田先生等新一队的驴友经过时发现他依然在帐篷中,虽然还活着,但情况严重。他已出现失温,无法进食,连基本的沟通也不可行。在众人的帮助下,他们给他喝水和葡萄糖,并通过卫星电话联系了他的父亲,确认了救援队将于下午到达,因此他们留下一人守候后便继续前行。然而,救援团队到达的时间是下午五点左右,令人遗憾的是,这名年轻人在13日下午下山时不幸遇难。
那么,高反能硬撑吗?答案是不能。轻度的高原反应,比如头痛和轻微的胸闷,可以通过暂停爬行、休息或吸氧来缓解,通常在24至48小时内就能好转。但一旦症状加重或未能改善,正确的做法是停止继续攀登并尽快下撤至较低的海拔,而不是选择继续在帐篷中滞留。若出现失温、无法进食、意识模糊等情况,很可能是高原脑水肿或肺水肿的前兆,此时必须立即下撤并送医,吸氧只是争取宝贵的时间。该男子在帐篷中待了三天,失温且意识模糊,情况已经十分危急,再继续停留几乎等同于自取灭亡。观察轻微的高反没问题,但硬撑往往是错误的决定,发展到失温和意识障碍后,死亡的几率显著上升。
对于同行者没有带他下撤,是否需要负担责任,则要看这些同行者的身份。10号时提前下撤的几位同伴,作为在景区大巴上临时相识的旅伴,并不是固定的领队或收费组织。在成年自驾或徒步组队的情况下,通常不涉及法定的救助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5条,具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个人或组织通常是指组织者、监护人、雇主或旅行社等特定身份。按照自甘风险的规则,普通参与者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原则上不需承担责任。
但如果有任何先期行为导致他人置于危险之中,例如劝说他继续前行、改变行程或承诺互相照顾却最终放弃责任,则可能产生合理的救助义务。就算在他10号留下时已出现高反,事发时亦是他自己的选择,也没有故意抛弃的意思。如果同行者在下撤时及时报警或通知了家属,通常可以算作他们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如果他们明知他已昏迷却装作没看到,不报警也不通知他人,这样才能产生一定的讨论空间。因此,这几位临时同行者的民事责任并不大。
至于路过的驴友(如田先生等),他们并不是来自同一队伍,仅属偶然相遇。发现此人后便给予水和照顾,并通过卫星电话与家属取得联系确认救援正赶来,这种行为属于善意救助,不存在赔偿义务,反而应该被认可和支持。如果此次非法穿越的行程中,有人负责组织、定路线,并保证彼此相互照护,那么就会产生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行前风险提示、对路线合法性的判断,及在遇险后报警、陪护和协助下撤的法律责任。根据之前的判例,组织者通常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参与非法穿越本身就属于违规,自然也增加了自身风险。作为成年人,死者在已知自己有高反且不与同伴下撤的情况下滞留高原帐篷三日,显然是对自己的状况判断出现了失误,因此他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相对有限。同伴未带他下山并不构成遗弃或过失致死,除非出现积极伤害行为,如锁住帐篷、谎称他没有问题等极端情况,否则法律通常会避开责任。而且,如果这次非法穿越需要动用公共救援,相关费用同样需由死者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