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索要零钱遭拒起诉银行 被判不构成违约
夏某在一天工作即将结束时,前往某银行常德分行试图提取1500元零钱,但被告知当天的现金已随运钞车在16时30分离开,该银行无法为其办理现金取款,而提供了升降机取款及次日办理等替代选项。对这些方案,夏某并不认可,随即离开银行后也未再回访。夏某认为银行未履行协议,因而向湖南常德市武陵区法院提起诉讼。最近,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公布了案情,最终驳回了夏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夏某于2025年10月27日16时54分走入某银行常德分行办理取款。不过,在他到达并被工作人员接待的过程中,大堂经理告知他,运钞车已经把当天的现金运走,网点内没有现款,无法提供柜台的取款服务。大堂经理尝试解释并建议夏某使用ATM自助设备取款,或者请他在附近商家兑换零钱,亦可选择第二天前回银行办理。夏某对此并不接受,希望解决方案的态度也显得坚决,最终他选择离开。
大约半个月后,夏某对该银行常德分行的做法表示不满,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对该行的业务合规性进行调查。银行随后出具了关于夏某投诉的情况说明,明确指出他在16时54分进入分行办理取款时,工作人员已告知他当天的现金已经运走,无法提供小额的零钱兑换服务,并建议下次提前预约或在ATM机取款。尽管大堂经理进行了约十分钟的解释,夏某依然没有明确表示意图,于是选择离去。
在对方未能接受该银行提供的替代方案后,夏某认为该行的拒绝服务毫无正当理由,并且其后续处理过程也表现出敷衍,认为这造成了违约,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选择通过法律渠道来到常德市武陵区法院进行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性质为合同纠纷,争议的关键在于夏某是否成立的主张,即银行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时应遵循自愿存款、自由取款等原则。法院表示,此条款中确立了“取款自由”的原则,重点在于保证储户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能够自主选择提取现金的金额和方式,但并不意味着银行必须在任何时刻无条件提供现金服务。
判决中,法院指出,夏某在临近营业结束的短短六分钟内到达银行,虽然银行在业时间内但因运钞车已将现金运走,该行柜台客观上无法为其提供所需的取款服务。银行工作人员在此情况下提供的建议,如通过ATM机自助取款或重新预约,属于合理的安排,并没有违反条款或取款自由的原则。
此外,夏某请求的小额取款显然属于特定需求,理论上确实有必要事先预约或告知,因此银行并未对取款权利进行不当限制。综合来看,法院裁定夏某申请的依据缺乏支持,驳回了他基于这一理由对银行提起的诉讼及其维权费用的请求,判决冬夏某的所有诉讼请求全部不成立。